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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軌道交通S1線一期工程PPP項目站內便民用房招租項目
2025-04-21
項目名稱:貴陽市軌道交通S1線一期工程PPP項目站內便民用房招租項目
項目編號:GP-C-ZL-2025238(238)
國資監測編號: --
掛牌價: 首年掛牌費為15.67萬元
信息披露日期:2025-04-21 至 2025-04-25
標的情況簡介:貴陽市軌道交通S1線一期工程PPP項目站內便民用房租賃招商,貴陽暢達軌道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S1線特許經營權,貴陽暢達軌道交通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招租方負責組織貴陽市軌道交通S1線一期站內便民用房租賃招商工作,并與承租方簽訂合同。標的信息詳見附件1。 | ||||||
標的物是否有抵押擔保情況:□ 是 ■ 否 | 標的物資產類型:□居住用房 □商業用房□閑置土地使用權 □其他 | 標的是否有原承租戶: □ 是 ■ 否 | ||||
備注 | ||||||
標的配套設施情況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燃氣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話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光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有線電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標的其他情況說明 | 1.租賃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如:物業管理費、衛生費、水電費等)。 2.承租方不得對標的進行轉租(收取轉讓費)、轉讓、轉借、分租。 3.依照房屋現狀出租。現有裝修拆除、內(外)部重新裝修及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重新裝修的方案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并書面報出租人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就擅自施工,出租方將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4.承租方在租賃期限屆滿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終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裝修補償要求,不得拆除、毀壞設施、設備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裝修。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時,招租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經濟補償。 6.承租方須自行對招租車站內便民用房現場進行考察踏勘,承租方報名后,視為已對該招租區域做了充分考察,并對招租區域的現狀均有充分了解。 7. 招租方按現狀移交場地,承租方負責移交招租區域為達到經營而產生的投資、布設、裝修、運輸、保管、經營、管理和維護等一切責任及產生的費用。 8.招租場地涉及規劃、消防、公安、環評、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一系列因項目實施所須行政手續由承租方自行辦理,并達到法律法規要求運營條件。如發生行政管理部門處罰、警告、撤銷或安全事故的,與招租方無關,造成招租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9.水電費結算: a.本項目水電費包括:租賃便民用房的水、電等為有償使用,承租方裝修時安裝獨立水電表,根據實際用電量結算,招租方代收代付,電費(水費)=實際用電量(實際用水量)*電費單價(水費單價),經營準備期也需計算水、電費。 b. 在經營期內,任何一方提出調整水電收費標準,招租方提出調價時應在調價當期向承租方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材料以確認調價的真實性,包括但不限于當地公用事業部門的調價通知、水電費的核算單。 c.招租方與承租方每月月底進行抄表,雙方按季度核算繳費。招租方向承租方發出繳費通知及票據后5個工作日內,承租方按照通知載明的應繳金額進行繳費,超過7個工作日未完成水電費繳納且未取得招租方書面同意的,招租方有權停止水電供應并單方解除租賃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10.其他特別約定 a.經營期間不影響地鐵運營服務及安全。經營期間承租方承擔招租方的人身、財產安全責任,包括承租方原因導致的第三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招租方工作人員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 b.承租方所提供的售賣產品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承租方售賣產品導致的一切責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c.其余未盡事宜,雙方以本項目簽署合同為準。 | |||||
對承租方資質的要求 | 承租方性質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組織 □以上都可以 | ||||
資格條件 |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不接受掛靠其他品牌資質者報名競價。 | |||||
對標的使用的特殊規定和要求 | 環境衛生 | 承租方負責維護和繳納相關費用 | ||||
安全生產 | 承租方按政府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包含解決安全隱患)、安全經營管理工作,并解決好環境衛生、治安、消防等有關社會問題并承擔費用。 | 標的裝修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 ||||
用途限制 | 鑒于軌道交通的特殊性、封閉性以及在消防和排煙方面的高標準高要求,承租方經營范圍不得違反地鐵運營相關管理及安全規定,嚴禁在租賃范圍內從事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及有毒、腐蝕、放射危險物品。不得經營產生大量油煙的采用煎、炸、炒、燒烤等方式進行現場加工的餐飲,不得經營易燃、易爆、產生嚴重噪音或嚴重異味的商品。 便民用房建議用于經營便利店、零售店、特產店、面包店、蔬菜水果店、洗衣店、預包裝食品店、帶蓋飲品店、展臺、咨詢臺等服務業態。 承租人參與掛牌競價應提交經營業態說明,承租方在實施前須向招租方報送項目經營方案和裝修施工方案,經招租方和相關行政部門認可后方可開展現場經營活動,經營期間,承租人更換的新業態應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 | |||||
對租賃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3年(6個月經營準備期不包括于經營期內) 1.經營準備期:指承租方開展為經營管理本合同經營范圍內便民用房而進行裝修、報批等一切開始經營前籌備工作的時間,自合同簽訂日起共計6個月。經營準備期內免收租賃費用,但因承租方使用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安全責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2.經營起始日:經營準備期結束后,從次日起計算站內便民用房經營起始日,承租方無論是否存在對外商業經營行為,經營權費按經營起始日起算。 | |||
租金掛牌價 | 首年掛牌費為15.67萬元 | 第2年、第3年租賃費用不變,3年租賃合計底價為47.01萬元。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租賃費用采取先付租賃費用后使用原則,第1期租賃費用自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向承租方收取,按季度(3個月)收取一次租賃費用,合同期限內共收取12次。 | ||||
租賃押金 | 履約保證金為第1年(首年)租賃費用的25% | 自合同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履約保證金。 | ||||
交易保證金 | 3萬元 | 如進入競價程序后,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為報名時交納且交納截止時間為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帳時間為準)。本所有權從承租方交易的保證金中扣除承租方應承擔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務費用 | ||||
其他 | 1、如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網絡競價方式,價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報名方,經招租方審核并確認其承租資格后,報名方即為最終承租方。 | 報名資料:詳見附件2 | ||||
承租方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標準》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 | ||||||
確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租賃合同》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 ||||||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變更信息披露條件,延長5個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標的物信息披露申報人聲明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貴所對外進行招租信息發布和組織實施交易,并諾: 1、本出租方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規范性承擔責任;同意貴所按本申報書內容發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間,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貴所進行報名求租登記,并查閱招租標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貴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認可,同意貴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3、掛牌后,不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布信息; 4、不通過其他渠道發布公告,不自行與承租方接觸或協商標的租賃事宜。 5、所申請信息披露招租的標的物未涉訴、非違章建筑。 | |||||
保證金繳納賬號 | 開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參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證金須知執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承租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業機密保密。 | ||||||
項目聯系人:張經理 王經理 聯系電話:0851-84702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