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便民用房使用權招租項目(延期)
2025-04-18
項目名稱:2025年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便民用房使用權招租項目(延期)
項目編號:GP-C-ZL-2025232(232)
國資監測編號: --
掛牌價: 詳見披露表
信息披露日期:2025-04-18 至 2025-04-30
標的情況簡介:本次租賃標的為貴陽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白云中路站、楓林路站、茶園站、百花大道站、馬王廟站、改茶路站6個車站8個便民用房的使用權招租,便民用房按現狀進行出租、現狀交付,一鋪一交。現狀詳見預留措施表,如交付時現狀與預留措施表存在差異的,以移交時的現狀為準。標的信息詳見標的清單。 | ||||||
標的物是否有抵押擔保情況:□ 是 ■ 否 | 標的物資產類型:□居住用房 □商業用房□閑置土地使用權 □其他 | 標的是否有原承租戶: □ 是 ■ 否 | ||||
備注 | ||||||
標的配套設施情況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燃氣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電話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光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有線電視 | □ 是 □ 否 □ 未安裝 | |||||
標的其他情況說明 | 1.租賃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如:物業管理費、衛生費、水電費等)。 2.承租方不得對標的進行轉租(收取轉讓費)、轉讓、轉借、分租。 3.依照房屋現狀出租。現有裝修拆除、內(外)部重新裝修及設備設施維修改造等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重新裝修的方案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并書面報出租人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就擅自施工,出租方將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4.承租方在租賃期限屆滿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終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裝修補償要求,不得拆除、毀壞設施、設備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裝修。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時,招租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經濟補償。 | |||||
對承租方資質的要求 | 承租方性質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組織 ■以上都可以 | ||||
資格條件 | 詳見附件3 | |||||
對標的使用的特殊規定和要求 | 環境衛生 | 承租方負責維護和繳納相關費用 | ||||
安全生產 | 承租方按政府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包含解決安全隱患)、安全經營管理工作,并解決好環境衛生、治安、消防等有關社會問題并承擔費用。 | 標的裝修需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 ||||
用途限制 | (一)鑒于軌道交通的特殊性、封閉性以及在消防和排煙方面的高標準高要求,便民用房內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經營產生大量油煙的采用煎、炸、炒、燒烤等方式進行現場加工的餐飲,不得經營易燃、易爆、產生嚴重噪音或嚴重異味的商品,不得經營或儲存甲、乙類火災危害性的物品;可燃性液體類物品和易燃、易爆產生嚴重噪音或嚴重異味的物品。 (二)便民用房建議用于經營便利店、零售店、特產店、面包店、蔬菜水果店、洗衣代收點、預包裝食品店、帶蓋飲品店、展臺、咨詢臺等服務業態。 (三)承租人參與掛牌競價或協議出租談判時應提交經營業態說明,經出租人或其管理人同意后方可開展現場經營活動;經營期間,承租人更換的新業態不在本條第二款范圍內的,應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 | |||||
對租賃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一)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5年,租賃期限自各便民用房起租日起開始計算。 2.自合同生效日后3個月內仍未能交付的便民用房,雙方對應的相關權利義務不產生,本合同自動解除;如若承租人仍有意愿承租租賃合同生效日起3個月內未能交付的便民用房,則繼續執行原租賃合同。 (二)經營準備期 1.經營準備期4個月。 2.針對同一承租人在同一便民用房的續租行為,不再給予經營準備期。 3.經營準備期內不計算租金,但承租人須按規定承擔經營準備期內的水費、電費等因其使用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4.經營準備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 |||
租金掛牌價 | 詳見附件2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詳見附件4 | ||||
租賃押金 | 詳見附件4 | |||||
交易保證金 | 掛牌價首年租金20%取 | 如進入競價程序后,交易保證金自動轉為競價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為報名時交納且交納截止時間為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帳時間為準)。本所有權從承租方交易的保證金中扣除承租方應承擔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務費用 | ||||
其他 | 1、如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網絡競價方式,價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條件的報名方,經招租方審核并確認其承租資格后,報名方即為最終承租方。 | 報名資料:詳見附件3 | ||||
承租方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標準》向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 | ||||||
確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雙方不按規定簽訂《租賃合同》的,產權交易所有權向拒簽方或違約方收取相應的交易服務費用。 | ||||||
信息披露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變更信息披露條件,延長5個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標的物信息披露申報人聲明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貴所對外進行招租信息發布和組織實施交易,并諾: 1、本出租方對所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復印件)的準確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規范性承擔責任;同意貴所按本申報書內容發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間,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貴所進行報名求租登記,并查閱招租標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貴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認可,同意貴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交易活動; 3、掛牌后,不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所發布信息; 4、不通過其他渠道發布公告,不自行與承租方接觸或協商標的租賃事宜。 5、所申請信息披露招租的標的物未涉訴、非違章建筑。 | |||||
保證金繳納賬號 | 開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附注: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參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證金須知執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承租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業機密保密。 | ||||||
項目聯系人:汪經理 王經理 聯系電話:0851-86793166 |
租賃標的清單
標的 | 站點名稱 | 面積(㎡) | 5年租金合計 |
1 | 白云中路站 | 19.2 | 11871.00 |
2 | 楓林路站 | 36.22 | 94059.00 |
3 | 茶園站 | 29.23 | 81327.00 |
4 | 百花大道站 | 29.57 | 16458.00 |
5 | 百花大道站 | 23.77 | 11758.00 |
6 | 百花大道站 | 22.63 | 12592.00 |
7 | 馬王廟站 | 15.64 | 25144.00 |